摘要│大连市2023年明确:——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政府投资新建的建设项目,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2023年1月1日起,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公共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招拍挂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项目,100%建筑面积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长海县、长兴岛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含)以上的新建项目,40%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关于印发《大连市2023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2023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6日
大连市2023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结合《大连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制定本要点。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
——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推进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鼓励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建设。
——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面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绿色建筑星级水平
1.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大连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技术规程》(DB2102/T0028-2021)、《大连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规程》(DB2102/T0027-20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评价规程》(DB2102/T0032-2021)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和预评价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评价规程》(DB2102/T0032-2021)。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执行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3.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在满足绿色建筑基本级的基础上,分区分比例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规模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建筑面积计算,比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1)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项目,10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2)金普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5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3)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含太平湾合作区)、庄河市(含北黄海经济区)、长海县、长兴岛经济区,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30%建筑面积执行一星级或以上标准。
4.工业类建筑区域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附属民用建筑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
(二)全面加强绿色建筑验收
1.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3.市住建局对全市竣工的绿色建筑工程开展验收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情况检查、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情况现场抽查及实施效果现场抽检。
(三)进一步提高新建筑装配式建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