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完成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着力提升我市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持续推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现就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目标导向,科学统筹实施
(一)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全市商品住房中成品住房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推动项目落地。扬州市区、宝应县安宜镇、高邮市高邮镇、仪征市真州镇等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建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它区域新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亦应采用装配式建造;鼓励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建设桥梁工程应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鼓励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租赁性住房、人才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临时设施等项目优先采用钢结构模块建筑,并逐年提高钢结构在新开工装配式建筑中的比例,进一步拓宽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三)装配率指标要求。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5%,主体结构预制构件的应用占比不低于30%,且主体结构竖向预制构件应用占比不低于12%;住宅建筑采用全装修,公共建筑公共部位采用全装修;同一地块内成品住房交付的比例不低于50%。以毛坯房方式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含政府回购的限价商品房)的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5%。确因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由住建部门组织评审并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建造方式。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经住建部门核准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四)科学有序实施。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固化既定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让或划拨土地时,应依据本意见将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及预制装配率、成品房交付比例,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市建筑产业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核心指标要求在各阶段得到有效落实。
二、突出设计引领,优化生产布局
(五)提升设计水平。推进装配式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和协同设计,提高设计整体性,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产和施工安装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确保设计构造、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实现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制造及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各阶段全寿命信息共享;在设计过程中积极应用标准化设计,充分考虑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强化建筑设计与深化设计双向沟通,确保设计构造、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
(六)优化生产布局。住建部门应根据原材料供应方式、建设规模、运输条件和距离以及用地情况等因素,优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布局;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设立登记和生产技术能力评估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管控自建工厂或通过购置、租赁老旧厂房等方式进行部品部件生产;加强装配式建筑市场信息监测,定期发布部品部件供需情况,提高产能利用率,促进供需平衡;推进装配式建筑产品库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优化物流管理,培育专业物流运输企业,建设集产品交易、物流配送、仓储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物流基地。
三、聚焦创新驱动,强化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