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限:2022年8月11日至8月19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505792094@qq.com。
2.电话至:0571-81050843。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
附件:
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 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建筑业总产值均超过 40 亿元,或营业收入均超过 30 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均超过 1 亿美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 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 年全省劳动生产率 30%分位数为 22.66 万元/人);
(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1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2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 1 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质量奖)不少于 2 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 项。获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质工程仅需获得市级及以上 2 项即可。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 B 开头),近两年建筑业总产值均超过 6 亿元;
(3)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 500 万元以上(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全省 30%的分位数(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2021 年全省劳动生产率 30%分位数为 22.66 万元/人);
(5)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1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 2 项,或荣获省级优质工程不少于 1 项且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质量奖)不少于 2 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 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 1 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质工程仅需获得市级及以上 2 项即可。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近两年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 2 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 1 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质量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3.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受到行政处理。
4.发生拖欠农名工工资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并受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6.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复核和增补工作,增补的企业与上一年认定企业为同一个认定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