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江西省碳达装配式建筑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08 17:15

两部门印发《江西省碳达装配式建筑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两部门印发《江西省碳达装配式建筑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8号)、《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赣府发〔2022〕17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双碳”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双碳”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双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双碳”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设区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双碳”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双碳”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确定“双碳”资金支持事项;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到期政策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双碳”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双碳”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对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设区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双碳”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双碳”资金主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以及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评价激励等。


(一)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开展城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创建特色鲜明、差异化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城市;创建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


(二)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绿色低碳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


(三)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评价激励。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评价考核工作部署要求,从2023年开始,依据上年度评价结果,对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予以激励。评价激励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制定。


(四)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碳达峰碳中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双碳”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一)对于引导促进各地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各地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测算因素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完成比例、新能源发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40%、30%、15%、15%。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单个因素权重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不低于10%。


(二)对于需要组织各地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除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议”事项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事项。“双碳”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区域或项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