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装配式建筑明确装配
2023-03-08 17:23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榆政办函〔202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38号)要求,更好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区域。榆林中心城区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调整为榆阳区(榆林中心城区外区域)、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绥德县、米脂县、榆神工业区、榆佳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推进区域调整为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二、落实供地要求。榆林中心城区2022年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低于22%,以后每年增长不低于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榆阳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

 

三、带头鼓励推广。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及管涵等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

 

四、明确指标要求。2022年起(有关项目具体参照土地出让公告时间),榆林高新区、榆林科创新城范围内建筑面积达到7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鼓励其他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20%以上的,奖励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3%以内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20%以上的,奖励增加面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榆阳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

 

五、严把审批关口。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提出指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在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对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予以落实,在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在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指标要求,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对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批内容和项目概算成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确认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指标要求。住建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对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核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

 

六、扛牢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在资源规划部门建设项目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前,住建部门要对装配式建筑达标情况进行项目评价,如未达到采用装配式建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或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关于装配式建筑有关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奖励建筑面积2倍分摊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

 

七、贯彻标准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47号)要求,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在设计各阶段编制符合相应深度要求的装配式专篇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阶段出具装配式建筑设计专业审查意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0%,装配率计算方法参照《陕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61/T168)执行,且主体结构得分不得低于1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得分不得低于5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